組織章程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三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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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以連絡清華大學電機工程系、所相關人員之感情為宗旨,協助發展母校電機工程系、所之教學研究工作。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訂之。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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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
第 五 條 | 會員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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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參加各項活動之權利;亦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之義務,並得擔任本會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第 七 條 | 所友代表由每所各遴選所友二至三人組成。 |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 |
第 八 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會長召開之常務會議代行其職權。 |
第 九 條 | 本會所有幹部均為無給職。 |
第 十 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副會長一至四人,由各所所友之中優先遴選,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現職服務於本系、所之系友擔任並兼任會計幹事,審查本會預算決算以及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副總幹事三至四人,由會長遴選熱心之會員擔任,協助會務推行。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會務助理一人,由系辦公室秘書或助理兼任,負責會務執行與協調。 |
第十五條 | 常務會議由會長召集,出席人員為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會務助理。必要時得邀請系主任、各所友代表列席。 |
第十六條 | 本會之會員大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日期為四月份母校公布之校慶系友返校日。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第十七條 | 本會之重大決議須有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
第四章 經 費 | |
第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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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報告並公布於會員大會及系友會網頁。 |
第五章 附 則 |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有損本會名譽者,得經常務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校(系)方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